三对夫妻结伴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被判刑却拒绝认罪

admin 2021-12-30 3583

“三对夫妻结伴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被判刑却拒绝认罪”【案例】朱某(男)和牛某(女)是对夫妻,结婚已有17年,都有正式工作,生活还算优越,唯一的儿子上大学后,没有共同爱好的两人关系一直十分冷淡。朱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群里都是中年男女,他们时常讨论结伴旅行,顺便玩玩换配偶的游戏。朱某和牛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还有40多岁的苟某(男)和杨某(女)、马某(男)和吕某(女)。三对夫妻在三天的三亚旅行中,夜里相互发生性关系,玩的不亦乐乎。但公安机关的一次查房将6人都带回了派出所。

【张律说法】

这个案子,太经典了,看到很多同行已经进行了解读,我也跟大家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1、是否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作为交换媒介发生性关系,通俗的理解就是收费的性行为。

该案中,三对夫妻是以提供与自己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来进行,并不是给付金钱或者财物,不认定为是卖淫、嫖娼。

2、是否是聚众淫乱

聚众,3人以上,淫乱,身体上的淫乱活动,看似好像没有问题。

但这却是这个案子最有争议的一个地方。

当年轰动一时的,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为首的22人 “南京换妻案” 可以给我们一些参考。以马尧海为首的22人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参与“性聚会”、“换妻游戏”,最终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马尧海狡辩坚称“换妻无罪”“自己淫而不乱”,最后被司法机关以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而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本案中,法院对三对夫妻、总共6人都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了1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他们均不认罪认罚,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没有侵害到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公共秩序,属于秘密进行,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大家都是成年人,自愿行为,应当非罪化。

关于这个观点,有学者是表示同意的,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案件也都是如此,自愿且秘密进行。

但是我们说,实务中肯定难以接受这样的观点。聚众淫乱,本身就代表了一种伤风败俗、蔑视社会的心态,更需要我们保护的是“社会的风尚,善良的风俗”。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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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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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中年夫妻相约一起去三亚旅游顺便玩换妻游戏,分别被判刑1年是否合理?
     
    案情简述:朱某和李某系结婚17年夫妻,两人有着不错的工作,生活优渥。唯一的儿子已离家上大学。结婚多年,两人慢慢感觉生活平淡,缺乏激情。一个偶然机会,朱某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群里都是中年夫妻,闲暇之余,朱某夫妻做出一个愉快的决定:约上群里另外两对夫妻,6人相约一起到海南旅游,顺便在玩玩换配偶的游戏。
     
    三对夫妻在海南三亚旅游了3天,夜里相互发生性关系。然而公安机关的一次查房,将正在开心游戏的6人全部带到了派出所。随后6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认定3对夫妻构成犯罪,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自愿、私密地玩换配偶游戏构成聚众淫乱罪,这样的判决再次引发了网友热烈的讨论。
     
    不认同判决一方认为,自愿私密地聚众性行为是公民个人的一种处置自己性权利的自由,不应当苛以刑责;而支持法院裁判的观点则认为,聚众淫乱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善良风俗和人类性的羞耻心,法律必须严惩之。而笔者从一个刑辩律师角度,则赞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违反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才应被认为是犯罪。
     
    聚众性行为的危害性在哪里?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聚众行为,可以分为公开的,私密的两类。公开型的聚众性活动 ,如公园、游乐场或某些公开场所进行淫乱,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行为,不容否定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对自愿、私密性质的性方式,很难说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自愿的聚众性行为从本质而言,是公民对自己性行为方式的选择,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
     
    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卖淫嫖娼与聚众性行为中,前三种行为并未设置相应罪名予以惩治,且对更为普遍的婚外性行为,甚至未列入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中。同样是违背社会伦理的对于性方式的选择,很难得出聚众淫乱行为具有更多社会危害性的结论。

    其次,相对于国外,我国的聚众淫乱罪的刑罚太重。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观之其他国家,《德国刑法典》规定,“公然实施性行为,故意引起公众厌恶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此外,《日本刑法典》 、《韩国刑法典》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加拿大刑事法》等都有类似的条文,都只是将公然型的淫乱行为列为犯罪,且刑期较轻。在上述列举国家的刑法中,均未将私密型的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犯罪。
     
    再者,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公民个人应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对于自愿的、私密的聚众性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只对最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司法活动,应与时俱进,容忍这种无害性选择行为的独特性。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相关行为列为处罚对象后,不应再将私密型的自愿聚众行为入罪。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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